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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井盖须每日一巡 井盖丢失须3小时内补缺

发布时间:2013-11-13

来源: 南方日报

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出台,要求井盖设施须每日一巡井盖丢失须3小时内补缺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 实习生/何嘉倩)昨日,广州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1年。《办法》要求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井盖丢失,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的,也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

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

《办法》开宗明义指出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一旦井盖设施出问题,维护主体不明往往成为单位间相互推诿的主因。《办法》明确,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

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各权属单位协商确定一家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由井盖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由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承担。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办法》不仅划定了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对所属管理区域内不属于本单位维护管理的井盖设施负有协助看管责任,一旦发现井盖设施有缺损情况,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告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处理。

3年内全市井盖均可防盗

《办法》要求,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并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布24小时井盖设施缺损报修专线电话。

不仅如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井盖设施管理相关部门、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和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可以互相查阅、调取有关井盖设施资料和信息。

针对新建、改建井盖设施,《办法》也明确规范设施设计、施工要求,包括井盖须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井盖设施未具备防盗功能的,在井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井盖;井盖和井壁应当标明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名称和报修电话等。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旧井盖设施应该怎么处理?《办法》也要求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3年内逐步予以更换。